Originally posted by edgu at 2004-6-11 16:47:
首先鄙人问一下“Itsuki“,第一,您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作者似乎很乐意用法律的语汇来唬人,而弃法律的精神于不顾。谈到权利,或许在现阶段的法律现实下还没有,法不禁止即视为默许,于互联网还不完善的今天,较之于当事人钻我国动物保护法不完善的空子而肆意残害生命而言,这个权力,有。说道义务,就更加有充分的理由了,对于心理不同于众的作者而言,是需要周围人给予警惕和帮助的。)将鄙人的真姓大名和详细住 址及鄙人所在的学院系别公之于网络之上?如果鄙人的人身安全或其余方面出了什么问(既然,你言之凿凿的觉得自己杀猫有理,有何需担惊受怕,不要说,因为猫之弱小,你故而敢下杀手,) 题的话您有何能力对此负责?(对于,那无辜的小猫,你的行为可曾负责,你不是只知道讲法律条文的吗?怎么关心起最令你不屑的责任来了)第二,您是从哪个大伯嘴里听到鄙人把猫吃了,未经确认 后便敢于(你的意思是,你杀猫的恶行早应该把善良的人们吓回娘胎了,不该勇敢的站出来与你这样的不正常行为作斗争吗?你难道会觉得,有人站出来竟然是件很意外且不该发生的事吗?)拿出来堂而皇之的放在网上而对鄙人进行人身攻击,导致众多不明真相(什么叫不明真相?当你斤斤计较于自己是否吃猫这个细节时,我们甚至已经连那猫的尸骨也找不到了。)的人轻
信你的话继而对鄙人进行更多的攻击,您知不知道如此多的抨击会压抑得鄙人幼小(在这种时候你竟然能想起来用幼小脆弱这个词来,那么那只猫是超出常人的异常强大刚强了。)而脆 弱的心灵完全喘不过气来,鄙人如果做出什么不理智的举动您可是要负责任的。(变相威胁,故伎重演,一个把法律时常挂在嘴边的人竟然丧失了公民的正常民事责任能力,哈,哈,哈。)第三,
您要是真的有心对那两只猫好为什么不自己抱走给它们找一个安全的地方?(或许我们无力去照顾这个流浪到人类社会的小动物,但这不等于,你去代表我们对这只猫咪施以极刑,对于像你这样一个把法律条文时常挂在嘴上的人,我也反问一句,你处死小猫的权力是谁给你的?)鄙人想请您 知道以下两点:第一,您随随便便(比起阁下,杀猫的恶行来,随便吗? 或者说更随便吗?)在网络上公开鄙人的详细资料,已经构成了对鄙人人
身权利的侵犯;第二,在网络上讲话也是需要负责任的,不要以为您随便用个什么ID讲 些话别人就查不出来你是谁了。这点鄙人比您清楚的多(既然,你很清楚,那么是否能把相关法律条文援引出来以为你的同道呢???)!鄙人要求您在88上对于您侵犯
鄙人权利的事实进行道歉,否则鄙人会做出进一步的行动!(使用暴力吗?像你这样的是不会去触犯刑律的吧?如果应用起诉的话,你真的能找到你的情爱的法律条文吗?) 接下来是“binxiaoxiao“,如果说“Itsuki“的行为是点火烧柴,那么您的行为便是火 上浇。“Itsuik“并为将鄙人姓名的正确拼写打了出来,而是错误的用同音另一字代替(这正说明人家基于同是人类的角度,对你的爱护!!!), 您的更正行正是为“Itsuik“的罪行(什么罪行???由你自家定的吗?你这么懂法的人,竟然犯这样的错误???)推波助谰。而且您诋毁他人名誉的本领比“Itsuki“更 为炉火纯青。您不光捏造鄙人吃猫的事实,还将鄙人的行为上纲上线,将鄙人与MJJ仅进 行媲美。您是否知道MJJ是杀了四个人的杀人犯,而鄙人只不过是杀了一只猫而已。您难
道就不知道您的行为会引来无数热血青年的效仿,从而对鄙人心灵上进行更为深痛的伤 害?我要求您在88上对鄙人进行道歉,否则鄙人亦会对你做出进一步的行动!
“Zephyrus“您对事情的陈述还算客观,不过您也对鄙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侵犯。鄙 人暂时不要求您的道歉。不过鄙人要告诉您,在宿舍楼里养猫是规定所不允许的,管理
层如果知道此事肯定会对此进行处理,希望你们不要连累你们楼长。
“GANGBAN“、“greath“谢谢你们对那些不明智的人的不理智的举动所做出的回应。
下面写一点鄙人的个人观点。杀猫风波闹出后,鄙人被大部分人视为“冷血动物” 、“禽兽”、“MJJ的同类”,更有人建议鄙人去看看心理医生,或者干脆让鄙人去死算 了。幸好鄙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强,对于这些同鄙人观点不一致的人并不是太计较,
所以鄙人还有能力有心情在这里发帖讲话。鄙人想说的很简单,屠戮生命的事情其实每 个人都在做,无论是间接的或是直接的,除非你是个动物蛋白抵制者(以您的逻辑推论,只要我们把受害者的尸体烹调了就可以安之若素了,这样的话,mjj只要把同学的尸体煮着吃了,就可以免予刑律的制裁了???啊,是这样吗???)。你们每天吃的鸡 鸭鱼肉难道不是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转变而来?如果你们认为它们的死是应该的,那么 鄙人杀掉一只猫也就无可厚非了(像你这样一个口口声声讲法律的人,难道不懂法律的精神吗?)。而这猫不是什么国家保护动物,如果它是一只金丝猴 ,或是一只朱缳什么的鄙人可是万万不敢(在你的逻辑里,只有敢不敢吗?难道你男子汉的刚勇只体现在杀猫上吗?)将其杀掉的。鄙人在某些人的帖子里面看见了 “道德”一词,让鄙人想起来法律基础课上老师曾经讲过的这样一句话:“道德是最高
标准,法律是最低标准”。鄙人在某些方面实在做不到最高标准所要求的东西,并且鄙 人也决不会按最低标准来要求自己,但是如果有人触犯了鄙人(法律是规范社会大众的行为的,试问:你的最低标准是怎么出台的,又有何具体依据,都是些什么高义的妙论,我们探讨一下吗???)的最低标准,那么鄙人也 是不能坐视不理的。最后鄙人想奉劝那些点火煽风以及围火而乐者,不要满口道德的去 抨击别人,也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别人的身上,因为你的做法也并不道德。如果你 们认为鄙人冷血或是变态什么的,你们就那么认为去吧,鄙人是不会计较的,但请你们
牢记不要触及鄙人所谓的“最低标准”,否则吃亏的终会是你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