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2:38

一开始买家要发帖子,我也同意他在论坛发帖子,这不是来论坛协商,是来吵架的吗?

lark925 发表于 2007-2-26 12:43

吵了这么多就别说什么态度不态度了,LZ自己的态度也不是人人都能苟同的,无非就是个钱字,只不过打着伸张正义的旗号罢了.

autolin 发表于 2007-2-26 13:02

不要吵了吧,其它的兄弟也少说两句,Mulder兄弟已经很有诚意了,让他们两再去协商吧

ThinkPad R32 发表于 2007-2-26 13:10

原帖由 mulder 于 2007-2-26 12:38 发表
一开始买家要发帖子,我也同意他在论坛发帖子,这不是来论坛协商,是来吵架的吗?

好像你是觉得买家来论坛发帖子是威胁你,可你不在乎。

啸傲江湖 发表于 2007-2-26 13:14

最近也是总和律师打交道,主要是合同方面的.而且楼主遇到的问题俺也曾经遇到过.结合律师的咨询情况,说一下哈,仅仅代表个人和律师的意见:这类情况卖家一般来说退钱,支付利息。如果买家能够举证有其他损失并确认,也可以主张,但最高比例一般不超过标的物品价格的30%(也就是指200元的硬盘,最多赔偿60元).针对这个案例(汗一个先,成案例了....),买家由于出掉个人的60G硬盘买80G硬盘的损失,与购买200元坏硬盘所产生的连带的违约赔偿责任很难得到确认和支持,基本是不可能....   

       交易如果事先有约定按照约定来.

       其实这件事情也给大家一个经验教训,以后买卖东西在没有真正交易落实之前别轻易就折腾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啸傲江湖 于 2007-2-26 13:20 编辑 ]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6 17:14

版主的话很在理,虽然我由于被放鸽子而造成了一定的间接经济损失,但是确实是无法确认的,因为没法取证嘛。
交易有约在先,这是所有人都承认的事情。我觉得事情可以按照违约定性。
交易没有真正落实之前不要瞎折腾,这确实一个教训,谁让我性急呢,也是太轻信了

个人意见,不接受卖家的违约金,发帖也不是为了那几个钱,但是还是要提供一个解决方式,因为卖家明显是宁可赔钱也没勇气把他的行为置顶的,再耗下去又该有人说我抓着不放了,那我再退一步,卖家赔点mb吧,表示一下心意。我的签名档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后更改,以求一定程度上达到我给大家提醒的目的。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7:47

1,置顶不置顶,不是你我说了算的,管理员认为有必要,自然会做。如果你觉得很有必要,不妨跟管理员沟通一下。

2,啸傲江湖斑竹说的有约在先,是指交易前事先约定违约赔偿金额,那么如果违约就按约定的金额处理。

3,mb是嘛东西??mob的币吗?不好意思,我只有NB和人民币。如果是NB或者RMB,请PM我一下,即刻给你汇去。

4,你的签名档改不改没关系,这个别人是管不到的。

5,交易时我也只是以网友的身份(请查本人早已不是商家,只是普通的会员),转让了一件私人物品,似乎还没达到商人欺诈消费者的程度。

OK,不论怎么说,终于结束了。请PM我确定一下你说的是不是NB或者RMB,mb我是没有的。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7:55

自做主张了,NB已经转给KENT9910了。请查收。请来确认一下有没有其他问题。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6 18:05

已经收到mulder 400 nb,确认一下。
卖家没意见的话事情就如此解决了。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6 18:14

另外,我的签名档已经改为:事情已经解决了

另外回mulder第 129楼的说法中第一点,我原本的意思是你自己申请置顶作为一种解决方式。不过既然我已经让步不要求这个了,也就作罢,只是说明一下意思。不要求你做。

nbjoys 发表于 2007-2-26 18:14

看了半天没看出LZ损失什么也没看到mulder"骗"到什么 ...
mulder既然主动因为放鸽子之事先道歉了   那LZ也应大人大量 不必追杀^^(买卖也是自由的啊)
做冤家不如做朋友以后有了好东西还能分享长远考虑为是
不打不相识相识了成为朋友多好呢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6 18:17

这几天真的很累,看到很多网友觉得不在乎的话,我现在也想通了,不蒸包子争口气也就完了。至于我希望的专门网能建立成一个更加诚信的平台,要靠大家共同努力了。

japurara0518 发表于 2007-2-26 19:08

原帖由 HOPE 于 2007-2-26 09:57 发表
道歉很容易做的,但是没有涉及到利益,也就没有涉及到根本,而任何一单交易都是涉及利益的。

很明显,卖家先要约、然后毁约,应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没错,确实是承认自己放鸽子了,也道歉了,但是这都是表面的 ...


老大说的非常到位,本来我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就是表达不了如此精辟。买家不舒服的其实就是要卖家的真实道歉,虽然卖家已经道歉过很多次了,这点非常好,但是都没有实质的行为,协商赔偿金额才是关键的,才能显示出卖家道歉的诚意。如果卖家主动提出,或许买家也不一定要赔偿了。很多人觉得买家太烦了,不就几百块钱嘛。我想买家就是争一口气,也是能够理解的。大家可以来个换位思考如果你是买家,碰到这样的卖家呢?现在双方都解决了,最好了。我们也可以从中学到些东西,其实就是老大讲的这个道理。

[ 本帖最后由 japurara0518 于 2007-2-26 19:09 编辑 ]

hpqgod 发表于 2007-2-26 21:51

啸傲江湖版主讲的才是真的相关规定和可能的处理结果啊:)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如工承揽合同条例》还是我当学生那会儿时兴的东西:)
《民法通则》又太笼统了.

看<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二吧.

最后赞叹一下.HOPE老大的论述总是中肯到位啊!

[ 本帖最后由 hpqgod 于 2007-2-26 21:59 编辑 ]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22:12

OK,事情已经解决,老大可以锁相关帖了。

啸傲江湖 发表于 2007-2-26 22:18

呵呵,事情解决了就好:)

tonyegg 发表于 2007-2-27 21:57

唉,400nb阿,大出血了

shaoxiang 发表于 2007-2-27 22:29

大概看了下帖子过程,觉得买家是个无赖。其实大家都能看出点什么,只是碍于买家的口口诚信声声信用。
不过我无所谓,就事论事。

ducati888 发表于 2007-2-28 03:25

支持笑傲斑竹所言,再次看完吐了一地………………

KENT9910 发表于 2007-3-4 20:37

原帖由 shaoxiang 于 2007-2-27 22:29 发表
大概看了下帖子过程,觉得买家是个无赖。其实大家都能看出点什么,只是碍于买家的口口诚信声声信用。
不过我无所谓,就事论事。
本来不想再回这个帖子了,但是觉得这种没有是非观,没有诚信感,不带脏字不会说话的人,实在是损害专门网网友的整体形象。事情到底该怎么评判hope老大说的很明确了,大家也都有了公论,事情已经解决。你还在这里出口伤人,不知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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