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qgod
发表于 2007-2-25 00:09
首先声明,我是碰巧过来遇到的.
比较同意ducati888的意见啊.我理解楼主的心情,但也能理解mulder对信息安全的关注.
mulder让楼主点就是了嘛,毕竟也是前辈嘛,而且是非自有公论.
说起来mulder也挺难的,盘刷坏了,又有重要信息在里面啊.
楼主卖了60G的盘在先,也挺亏的,但楼主究竟怎么想的,给个意见嘛.楼主毕竟要解决问题,不是开批斗大会啊.
继续交易,不适合继续交易的,要么在金钱上做些适当补偿.法律规定也不过如此
楼主的意见如何呢.毕竟大家都是51的XD,搞的谁不开心,都是51的损失啊.
我个人意见大家各自让一步就好了.恐怕在目前情况下继续交易有难度.楼主也说了不要交易了啦.那怎么办呢.
楼主给个意见看看呢.
解决就好了嘛.
[ 本帖最后由 hpqgod 于 2007-2-25 09:31 编辑 ]
woshishewa
发表于 2007-2-25 08:42
LZ送你一句话,量小非君子!
你这样闹有什么意思啊 你到底损失什么了 你以前的硬盘是你自己要卖的
如果我是卖家 我也不会卖的 特别是你声明的那句 说的心里怕怕的 隐私无价啊
wyoooo
发表于 2007-2-25 09:15
看完贴子了,,,,楼主真的是碰到玩人的骗子了。。很嚣张啊。。。
锋行天下
发表于 2007-2-25 10:04
前期达成交易,到后期又撕毁协议....怕数据你卖什么盘啊...
做人一点诚信都没有,这个卖家真NB啊......
msqll11
发表于 2007-2-25 10:13
理确实在买方
不过我确实不相信买家会为了200多钱,在尚未收到货的情况下,把自己用得好好的硬盘卖了
woshishewa
发表于 2007-2-25 10:35
mulder就不要和LZ争 道歉了已经 大家都看到了 这样闹下去实在没什么意思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5 13:55
原帖由 msqll11 于 2007-2-25 10:13 发表
理确实在买方
不过我确实不相信买家会为了200多钱,在尚未收到货的情况下,把自己用得好好的硬盘卖了
我当时钱都汇给他了,以为那还不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谁成想出现这么档子事情啊。下次确实要吸取教训,什么时候东西倒了什么时候算数。
另外200多块对你们工作的人肯定不算什么的,但是我现在一个月的国家补助就208,你说我能不当事是?再说烧点电子产品都是用的私房钱,自己口挪肚攒的,能少花点就少花点。原来的硬盘留着也没用sata接口,我又没有盒子接还不如换点钱了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5 14:01
原帖由 hpqgod 于 2007-2-25 00:09 发表
首先声明,我是碰巧过来遇到的.
比较同意ducati888的意见啊.我理解楼主的心情,但也能理解mulder对信息安全的关注.
mulder让楼主点就是了嘛,毕竟也是前辈嘛,而且是非自有公论.
说起来mulder也挺难的,盘刷坏 ...
我已经给出我的意见啦,发帖说明的,我要求很简单,楼主有勇气把自己的行为让所有和他交易的人知道,对于道歉什么的现在都已经不重要了,
我在其他帖子里已经说过了,要是有taobao的测评制度,我就直接给一个差评万事,根本不会出来发帖,其实我们确实有必要建立一个会员信用制度。让大家交易的时候有数。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5 14:05
原帖由 wyoooo 于 2007-2-25 09:15 发表
看完贴子了,,,,楼主真的是碰到玩人的骗子了。。很嚣张啊。。。
也别这么说,人家卖家都提出抗议了,让我不要用骗子这个词了,我也发帖道歉了,我还是原因相信楼主只是不重承诺而已,因为楼主并没有扣下我的钱,我所有的货款都退回来了。
jlrose
发表于 2007-2-25 17:27
我懒得再回去看卖家当时的卖帖了,不过我好像记得卖家在开帖时就声名了这个硬盘里面有个人资料。
也就是说,卖家当时对于硬盘有个人隐私、资料等情况是记得的,而不是像卖家后来解释的那样,是经过朋友提醒才想起的。
因此,我觉得,卖家反悔时就不能以硬盘含有个人隐私为借口,想个其他理由嘛。
总结一下:虽然个人隐私很重要,但卖家开卖时就知道并说明了的,因此后来就不能以此为借口毁约。就算毁约,至少也应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并主动根据买家的损失提出补偿意见。
KENT9910
发表于 2007-2-25 21:31
卖家还给出了不信任我这个理由的。
ThinkPad R32
发表于 2007-2-26 09:43
原帖由 mulder 于 2007-2-23 20:00 发表
从一开始短信沟通就给他道歉了,道歉了无数,可是买家不理,一定要把硬盘卖给他。但是我又不能卖给他。后来他上QQ,还是坚持要把硬盘卖给他。最后他说要来论坛上请大家评理。你说我该怎么办?我很有诚意的跟 ...
你既然要当无赖,没人会为了这么一点小事去找人弄你。
HOPE
发表于 2007-2-26 09:57
道歉很容易做的,但是没有涉及到利益,也就没有涉及到根本,而任何一单交易都是涉及利益的。
很明显,卖家先要约、然后毁约,应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没错,确实是承认自己放鸽子了,也道歉了,但是这都是表面的,如果有足够的诚恳的话,应该与买家协商赔偿商品价格以内的经济损失。为什么买家觉得卖家不够诚恳,应该在此。也许当时卖家有表达这个诚恳的话,买家也可能不一定要这个经济赔偿,做人嘛,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如此而矣。
如果卖家觉得硬盘上的资料足够重要的话,那么与为此支付一定的违约责任相比,孰轻孰重,应该很明显,并且也不难做得到吧。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0:11
老大说的很客观,我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由于事先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比例。google搜索了一下,也没有具体规定,查到的最高法定违约金比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是交易金额的1%-5% 。如果买家也同意这个违约金比例,那么我们商品的交易金额是200元人民币,我愿意支付最大额度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也就是200×5%=10元人民币。请买家考虑,如果同意我将款打往你的支付宝账户里,如果不同意,请说出自己想要的违约金比例。
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 本帖最后由 mulder 于 2007-2-26 11:01 编辑 ]
ThinkPad R32
发表于 2007-2-26 10:38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来自于同一出处。
HOPE
发表于 2007-2-26 10:41
违约责任!=违约金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0:41
你说的是约定违约金,请仔细看。人家事先约定违约金是一个比例,那么就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来算。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0:42
原帖由 HOPE 于 2007-2-26 10:41 发表
违约责任!=违约金
不好意思,我理解错误。那老大的意思是?能否具体一点?
我愿意承担应有的违约责任,老大不妨直说。
[ 本帖最后由 mulder 于 2007-2-26 10:45 编辑 ]
ThinkPad R32
发表于 2007-2-26 10:47
原帖由 mulder 于 2007-2-26 10:41 发表
你说的是约定违约金,请仔细看。人家事先约定违约金是一个比例,那么就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来算。
既然没有决定违约金就按法定违约金算,就能躲避赔偿责任了么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0:49
原帖由 ThinkPad R32 于 2007-2-26 10:47 发表
既然没有决定违约金就按法定违约金算,就能躲避赔偿责任了么
我什么时候想躲过赔偿责任了?这位,你这话说的我就听不懂了。
法律常识,没有事先约定违约金的,适用于法定违约金。我们就是这种情况,所以我上面跟买家商量,我说的那个法定违约金比例他同意否。我自己什么时候就决定了?
[ 本帖最后由 mulder 于 2007-2-26 11:07 编辑 ]
海水蓝
发表于 2007-2-26 11:11
mulder人还不错的,我收了他一个电池。
道个赚就算了,这么点小东西,大家起个什么劲,发贴这么多功夫都不止200块了,何况大过年的弄得心情还不好。晕
对了,上次不知什么东东放了别人鸽子(代朋友,后来说找到了),我把所有的NB都转给卖主了,卖主也挺大度的。
你们何必呢。
jlrose
发表于 2007-2-26 11:20
依据合同法,卖家在专门网发帖开卖,即构成要约,买家在看到帖子后即表达了购买意向,并与卖家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因此正式生效,此买卖合同不存在任何瑕疵。
后来,买家向卖家支付货款,即履行合约,卖家在收到款并确认后表示无法继续交易,即毁约,过错责任完全在于卖家。而卖家的毁约给买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将自己原用的60g硬盘低价处理,后又平价购买一80g的盘,扣除80g和60 g的正常差价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卖家因此要全额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责任给买家造成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支付相当比例的违约金。
卖家,这下你知道了违约金如何支付了吧,是要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1:24
卖家自己要卖硬盘与买我的硬盘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交易范畴。我卖硬盘给他,并不导致他卖自己硬盘的必然。此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买家卖他的硬盘,是为了获利为目的的,他以获利为目的造成的他自己的损失,应该由我赔偿?那如果他说自己把硬盘白送给别人了,自己又买了个7K100 100G的硬盘。那么我将要赔偿买家7K100的钱和我们的违约金?我还真是不懂了。
[ 本帖最后由 mulder 于 2007-2-26 11:36 编辑 ]
HOPE
发表于 2007-2-26 11:30
双方协商吧。在乎的应该是一个态度,一块硬盘打死了不就一千几百元嘛,有什么也不起的,发这么多帖子都浪费了多少时间精力哪。
jlrose
发表于 2007-2-26 11:38
本来并不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但卖家在表示硬盘不卖的时候态度和言辞强硬了些,并没有取得买家的同意,同时又没有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卖家态度积极的话,其实买家不一定会要卖家承担),才把事情搞大。
但是既然已经上升到合同法的高度上,那卖家就必须履行合同,如果违约,就应该支付由此给买家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买家由于相信可以得到卖家的100g硬盘而把自己的60g低价处理,因此确定构成了因果关系。
115楼的举例跟这次交易纠纷没有必然联系,请不要把法律关系搞混了。
Franky668
发表于 2007-2-26 11:40
一人让一步吧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1:41
原帖由 jlrose 于 2007-2-26 11:38 发表
本来并不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但卖家在表示硬盘不卖的时候态度和言辞强硬了些,并没有取得买家的同意,同时又没有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卖家态度积极的话,其实买家不一定会要卖家承担),才把事情搞大。
但是 ...
你说是因果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你是法官吗?
按照,你的说法,我跟买家还非打官司不可了。你是唯恐天下不乱吧?
[ 本帖最后由 mulder 于 2007-2-26 11:49 编辑 ]
jlrose
发表于 2007-2-26 11:57
原帖由 mulder 于 2007-2-26 11:41 发表
你说是因果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你是法官吗?
按照,你的说法,我跟买家还非打官司不可了。你是唯恐天下不乱吧?
BS你的强硬态度和言辞!你凭什么啊?
我只是就事论事,不要没道理了就搞人身攻击,我是不是法官跟你没关系,但这些东西我还懂点。你是JC吗,凭什么不让我发表自己的观点?
你打不打官司没人会去管,至少我就没这个心情,但你做人的态度是任何人都可以去评说的。
mulder
发表于 2007-2-26 12:03
请注意你的用词用语,大家都在进行调解,可你的言论只会激化矛盾。不由的令人怀疑你的居心。你的态度也未必好到哪里去,一副说教态度,一副权威的模样。你也说我凭什么,那你凭什么让别人既然……必须……怎么怎么样,大有法官的意思。
老大都发话让我们协商了,你在此煽风点火有什么意思?
jlrose
发表于 2007-2-26 12:28
也请你注意你的用词用语。什么煽风点火,你哪里看出来了?
我的用心你不用怀疑,可以告诉你,就是看不惯你处理这个问题的态度。
既然、必须都是连词,说话只有用上这些词,表达意思才会清楚。
我没有说教,我也没有说我是权威,但我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
最后,你到现在受到压力才去协商,一开始干什么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