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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9路公車

美国兰德公司对中国人的评价--世界需要一个健康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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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32:52| 字数 36| - 中国–湖南–长沙–雨花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国内一个NPO的志愿者,说实话,国内的很多NPO有时候很无奈和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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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33:28| 字数 166| - 中国–安徽–合肥–巢湖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the_snake on 2008-8-11 23:30
民法规范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民商事合一的国家,法人主要是商法里面讲,但民法里也有,另外我国对法人就是按照是否是营利的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里面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种,比如医院就是盈利的,但却不能认为是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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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33:44| 字数 16|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cylegal 的帖子

越扯越远……

请认真阅读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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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35:37| 字数 35| - 中国–安徽–合肥–巢湖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the_snake 的帖子

不是扯远了,而是因为民法里有法人的分类,而分类的标准有一项就是是否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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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38:54| 字数 87| - 中国–浙江–杭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the_snake 的帖子

真看不懂你们在争什么
以下四种都是有可能存在的:
不想赚钱也没赚到钱
不想赚钱但是赚到钱(有异议的是这种吧,但是还是有的,比如帮诺贝尔奖管钱的)
想赚钱同时赚到钱的
想赚钱偏偏赚不到的
感谢维森特,另外我的签名死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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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40:27| 字数 10| - 中国–广西–南宁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有些写得挺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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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41:40| 字数 145|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jarodpeach 的帖子

怎么说?

我说的有问题? “民法规范的主体是自然人” 有错?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很清楚 民法不是规范法人行为的法律 是处理自然人和自然人 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法人和法人之间行为关系的法律 不涉及法人的性质规范和行为规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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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43:59| 字数 43|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jarodpeach 的帖子

分歧在“盈利”和“营利”上……

英文就很好懂了

盈利是 profit
营利是 for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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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1 23:45:39| 字数 3,259| - 中国–福建–福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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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1 23:47:08| 字数 4,710| - 中国–福建–福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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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47:44| 字数 145| - 中国–安徽–合肥–巢湖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the_snake 的帖子

第一,自然人是民法规范的主体,没错,但反过来就不对了,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都是民法规范的主体;
第二,你所列的是民法通则,只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是民法通则也有规定法人的,
【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还有第50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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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1 23:48:29| 字数 2,710| - 中国–福建–福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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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50:01| 字数 151| - 中国–浙江–杭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the_snake 的帖子

1.民法规范的主体这种说法就是不对的,要么是民法规范的内容(……的关系),要么是民法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
2.回到源头,应该是24楼吧“民法不涉及法人”,民法涉及法人的,从德国民法典开始
3.即使是你说的“不涉及法人的性质规范和行为规范”,也不成立,《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就有说明法人的性质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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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53:33| 字数 60|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给我解释一下 美国联邦委员会 是什么?
我搜了个遍
美国联邦委员会 和 (US)Federal  Commission 都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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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53:38| 字数 76| - 中国–北京–北京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听外国人的指教来当国策,中国就真的完了

本人偏激的不信任任何“主流”外国机构和观点

另外,流露外面的所谓兰德报告,我相信跟他们真正给美国ZF的不是一回事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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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54:38| 字数 22| - 中国–浙江–杭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the_snake 的帖子

不认识,这种没有内容的委员会到很像天朝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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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00:00:21| 字数 155| - 中国–安徽–合肥–巢湖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the_snake 的帖子

它主页的about中有这么一句话:RAND's research is commissioned by a wide range of sources. Federal,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agencies provide the largest share of the funding
怀疑这文章中背景部分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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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 jarodpeach 的帖子

好吧 我承认说话一偷懒就要挨敲的……

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 即针对法人行为规则的法律才是我想表达的“法人主体法律” 对应中国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针对法人的法律一直是修修补补 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美其名曰“民商事合一的国家” 实际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转换迫使法律出台

《民法通则》第三章的定性是用来给法人自然人纠纷中定性法人用的 不具备规范商业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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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00:06:24| 字数 49|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1 cylegal 的帖子

还不是“关系” 没有到独立的行为规范……

民法里有规定多少营业额具备上市资格 股份发行资格及评断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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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0 the_snake 的帖子

我只是说民法中有规定法人,象法人的分类等等,但是主要规定法人的是商法中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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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the_snake 的帖子

说到这个份上,事情明了了,也就没我什么事了
继续看闻香识女人……

ps我这不算敲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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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领域的确很烂,民商事合一是国民党时代确定的,那时还有民法典,而我们到现在都没有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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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2 jarodpeach 的帖子

还敲了3下**\

PS 今晚华南大战你是旁观了 还是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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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倒是有商法

不知共和之后为什么没有

当然我不了解历史 改造封建及私有经济的时候 也许未曾想过中国今后会出现资本主义经济成分 生产销售源于统一计划 “立法岂不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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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4 the_snake 的帖子

华南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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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5 the_snake 的帖子

很简单,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统治阶级都没了,工具怎么好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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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6 jarodpeach 的帖子

飘叔的帖子你明白说的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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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8 the_snake 的帖子

不明白……
我猜有认识的人把网下的事情拖到网上对骂,然后关小黑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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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00:22:24| 字数 10|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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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就好 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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