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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法律咨询:关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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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59:37| 字数 118| - LAN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办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要求我签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没有保密费相关条款,我签了以后该协议是否有效?在我当年就职的时候没有签保密协议!公司也没有给任何保密费,口头上也没有相关承诺

[ Edited by  zy.hui on 2008-1-21 12:04 ]
咱们还是直接进入正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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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2:24:14| 字数 21| -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显示全部楼层
签了肯定是有效的啊,保密费可以跟他们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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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2:56:43| 字数 492| -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y.hui 的帖子

在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中要约定技术秘密保密费用。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技术秘密是其义务。反之,支付员工技术秘密保密费是企业的义务,而要求企业支付技术秘密保密费是员工的权利。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在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中,只有员工负保密义务的约定,而没有企业支付保密费用的约定,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对此,不论是以何方式(劳动法上的保密合同或者民法上的保密合同)都是不合法的。对此,如果发生争议,员工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保护企业的。尽管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参照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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