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导航
查看: 2949|回复: 10

有人知道信产部的投诉电话吗

 关闭 [复制链接] |自动提醒
阅读字号:

141

回帖

0

积分

491

资产值

入门会员 Rank: 1

注册时间
2004-2-16
发表于 2006-11-26 09:21:31| 字数 64| - 中国–北京–北京–西城区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实在受不了中移动了,三天两头就把我的话费搞没了,不停的让我冲值冲值。投诉10086,对方什么都不知道。难道这钱就给白白扣了?!
违例签名已被清除!
Edited by Administrator

1002

回帖

15

积分

2124

资产值

禁止发言

注册时间
2003-11-28
铜牌荣誉勋章(注册8年以上会员)
发表于 2006-11-26 09:24:00| 字数 13| -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1

回帖

0

积分

491

资产值

入门会员 Rank: 1

注册时间
2004-2-16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6 09:37:35| 字数 61| - 中国–北京–北京–西城区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eker 于 2006-11-26 09:24 发表
这是抢劫案,直接拨打110


说得好,可惜没有什么有证据的东西。
违例签名已被清除!
Edited by Administrator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223

回帖

48

积分

6574

资产值

钻石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注册时间
2004-10-3
发表于 2006-11-26 10:11:53| 字数 40| - 中国–北京–北京 电信/中电飞华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主页去吧,找到相关司局
估计你那个问题还是找物价部门,直接向北京物价等部门去电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回帖

96

积分

1万

资产值

至尊会员I Rank: 4Rank: 4Rank: 4Rank: 4

注册时间
2005-11-20
发表于 2006-11-26 11:12:33| 字数 146| - 中国–北京–北京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iouniuniu 于 2006-11-26 09:21 发表
我实在受不了中移动了,三天两头就把我的话费搞没了,不停的让我冲值冲值。投诉10086,对方什么都不知道。难道这钱就给白白扣了?!


同情你,兄弟!

[ 本帖最后由 bighedgehog1981 于 2007-8-10 19:01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回帖

0

积分

11

资产值

入门会员 Rank: 1

注册时间
2007-8-10
发表于 2007-8-10 17:47:49| 字数 15|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打12300投诉到信产部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万

回帖

216

积分

2万

资产值

至尊会员II Rank: 4Rank: 4Rank: 4Rank: 4

注册时间
2002-8-27
铜牌荣誉勋章(注册8年以上会员)银牌荣誉勋章(注册10年以上会员)金牌荣誉勋章(注册20年以上会员)
发表于 2007-8-10 17:52:40| 字数 82| - 中国–北京–北京–西城区 联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单北大街133号太运大厦)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为010-12300;北京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为010-68212300;其他地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为直辖市或省会区号-12300
爵爷:我把这个问题留给读者。
我:做个没好处不主动去赞美的人。
你们:星宿老仙,德配天地,威震寰宇,古今无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548

回帖

2

积分

1万

资产值

初级会员 Rank: 1

注册时间
2004-6-8
发表于 2007-8-10 18:19:52| 字数 81| - 中国–上海–上海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bighedgehog1981 于 2006-11-26 11:12 发表




你们双倍返还吗?

[ 本帖最后由 ppyycc 于 2007-8-11 00:38 编辑 ]
现在网上的坏风气,非要把好的说成是垃圾才显得自己有才——老费如是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339

回帖

1

积分

9060

资产值

入门会员 Rank: 1

注册时间
2003-5-31
铜牌荣誉勋章(注册8年以上会员)
发表于 2007-8-10 18:22:00| 字数 12|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那个电话基本没什么用。
礼仪 廉耻 忍耐 克己 百折不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27

回帖

0

积分

314

资产值

入门会员 Rank: 1

注册时间
2006-9-27
发表于 2007-8-10 19:24:24| 字数 1,359| - LAN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访问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网站!!!

http://www.chinatcc.gov.cn/Tbshome/

http://www.chinatcc.gov.cn/shenshshl.htm

本中心主要受理电信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电信用户应就争议的问题首先向所属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进行投诉,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得到答复,即可向我中心提出申诉。

  下列情形之一不属申诉范围:

1、 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3、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6、用户的申诉问题不属于电信服务质量范畴;

7、申诉人不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8、申诉内容不具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

9、申诉材料中申诉人姓名或名称不实,缺少必要的有效的联系信息。


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主要受理电信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过 程中与电信业务提供者发生争议而向ZF主管部门提起的申诉。我中心将本着切实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 照法定程序调查、调解用户与电信业务提供者发生的争议,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改善与提高。

电信用户申诉须知:
申诉条件: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诉内容:申诉人应详细填写包括:申诉人姓名、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诉理由、要求、事实根据;申诉日期。
申诉方法:为了使所申诉的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按规定申诉人应就所申诉事项首先向所使用电信业务的提供者进行投诉。如对相关电信业务提供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得到答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如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电信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对于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就所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1、用户的申诉问题超出电信服务质量范畴, 或者还没有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过投诉。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或相关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4、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间距提起申诉时间超过五个月的; 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间距提起申诉时间超过二年的。
5、申诉人不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诉材料中申诉人姓名或名称不实,缺少必要的有效的联系信息。
6、申诉内容不具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回帖

189

积分

8807

资产值

至尊会员II Rank: 4Rank: 4Rank: 4Rank: 4

注册时间
2004-2-9
发表于 2007-8-10 21:54:09| 字数 24|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投诉的方法,要找一个写过入党申请书的朋友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Comsenz Inc

GMT+8, 2025-11-4 20:14 , Processed in 0.135564 second(s), 50 queries , Gzip On, OPcache On.

手机版|小黑屋|安卓客户端|iOS客户端|Archiver|备用网址1|备用网址2|在线留言|专门网

返回顶部